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10-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发〔2002〕30号
【首选类别】 农业综合开发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人比例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人比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了适应新阶段我国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方针和工作重点转变,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四次联席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作出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和各地财力的实际状况,对各地实行不同的配套比例。

    (一)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仍为1:2;江苏、浙江、广东3省仍为l:1.2。

    (二)福建省为1:1.05;山东省为1:1.02;山西、重庆、海南省(市)为l:O.85;河北、辽宁两省为1:0.82;云南、陕西、甘肃省为1:0.75;黑龙江、四川、安徽、湖北省为1:O.72;吉林、河南、湖南、江西省为1:0.7;内蒙古、贵州、青海、宁夏省(区)为1:0.55;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1:O.52;西藏自治区为1:0.35。

    (三)地方财政配套比例降低后,主要减轻经济不发达地(市)、县的配套困难。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省本级承担不低于70%,地(市)县承担30%以下。地(市)、县分级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自定。其中属于国家级扶贫重点县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原则上可以取消县级配套,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分别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大头。

    二、关于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

    根据项目中公益性支出和非公益性支出的大小,调整各类项目的无偿资金、有偿资金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的无偿、有偿资金比例由85:15调整为90:10(含生态农业工程项目)。西藏自治区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仍为100%无偿投入。

    (二)多种经营项目的无偿、有偿资金比例由15:85调整为20:80。财政无偿资金主要用于先进科学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贷款贴息、前期工作费以及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在此比例范围内,允许地方在项目间作必要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等3类示范项目的无偿、有偿比例暂维持现行比例不变,即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的无偿、有偿资金比例为80:20,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无偿、有偿资金比例为65:35。实行产权管理试点的项目,视具体情况可做适当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关于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地区的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项目投入比例作出调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适当加大多种经营项目比重,发展外向型、高效创汇农业。

    (一)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比例由65:35调整为50:50。

    (二)其他地区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的比例仍维持现行比例不变,即: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为65:35;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海南省、黑龙江农垦总局及海南农垦总局为70:30;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内蒙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75:25;西藏自治区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三)各地区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应严格按上述比例划分。超过规定比例控制在3%范围内的政策不再执行。

    四、本规定从2003年度项目开始执行

    部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比照上述调整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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