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2-05-20 |
【颁布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2-07-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2002〕33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明确规定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予以保留。这部分政府性基金共计26项,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二、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一)四川省的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贵州省的林业维简费,以及其他地区林业部门收取的维简费,统一归类并入“育林基金”项目。
(二)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以及湖南省的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统一归类并入“库区维护建设基金”项目。
(三)山西省的客运站场建设费,辽宁省的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吉林省的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江苏省的客票附加费、货物附加费,四川省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甘肃省的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统一归类并入“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项目。
四、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继续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凡已明确规定征收期限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期限执行,征收期满后即停止执行;没有明确征收期限的,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原则上征收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改变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调整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期限,以及减免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核批准,或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
五、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征收政府性基金一律按照财务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六、在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中,凡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2002年7月1日起按照附表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这些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四川省的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贵州省的林业维简费,其他地区林业部门收取的维简费,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以及湖南省的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山西省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海南省的燃油附加费,山西省的客运站场建设费,辽宁省的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吉林省的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江苏省的客票附加费、货物附加费,四川省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甘肃省的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水运客货运附加。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要求。
七、今后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外,国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以法律、国家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严格按照《国务院
八、通过预算拨款安排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各类基金会接受社会自愿捐赠设立的基金,以及社会保障基金,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资金管理方式 | ||||
一 | 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 | |||
1 | 农网还贷资金 |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2 |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34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待三峡工程完工时取消 |
3 | 碘盐基金 |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综[2001]74号,财企 | 缴入中央国库 | 执行至2004年 |
4 |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国务院国发[1992]66号,财政部财综字 | 缴入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5 | 港口建设费 | 国务院国发[1985]124号,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6 |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 国务院国阅[1991]144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7 |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 国务院国阅[1992]145号,财政部财工字 | 缴入中央国库 | 执行至2003年底 |
8 | 铁路建设基金 | 国务院国发[1992]37号,财政部财工字 | 缴入中央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资金管理方式 | ||||
9 | 铁路建设附加费 | 国务院国发[1998]17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 缴入地方省级国库 | 福建省执行至2005年底,安徽、贵州、浙江省执行至 |
10 | 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 国阅[1996]159号,国茧协 | 缴入中央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11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国务院国函[1997]8号,财政部财综字 | 缴入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12 |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 | 国务院国函[1996]17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13 | 育林基金 | 《森林法》,农林部、财政部财事字[1972]250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13-1 | 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 | 林财[1986]20号(四川省) | 缴入地方国库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13-2 | 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 | 林财[1986]20号(四川省) | 缴入地方国库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13-3 | 维简费 | 国家经委等经重(88)122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13-4 | 林业维简费 |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黔府办[1989]39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14 | 水利建设基金 | 国务院国发[1997]7号、财政部财综字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10年底 |
15 | 库区维护建设基金 |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号,电力工业部、财政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资金管理方式 | ||||
15-1 | 库区维护基金 | 电力工业部、财政部(81)电财字第 | 缴入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15-2 | 库区建设基金 |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7年底 |
15-3 | 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计建设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15-4 | 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湖南省) |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综[2000]1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16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 | 缴入地方国库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17 | 农业发展基金 | 国务院国发[1988]80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18 |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 财政部(64)财预王字第 | 缴入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19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务院国发[1996]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20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发影字[1991]187号、广发影字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21 | 城市教育附加费 | 《教育法》,国务院国发[1986]5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22 | 旅游发展基金 | 国家旅游局、民用航空总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旅办发 | 缴入中央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资金管理方式 | ||||
23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24 | 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基础[2001]349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25 | 水资源补偿费 |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基础[2001]349号,财综 | 缴入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26 | 电源基地建设基金 | 国家计委价管[1997]440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05年底 |
二 | 拟用燃油税取代的政府性基金 | |||
27 | 燃油附加费 | 《公路法》,海南省人大36号令 | 缴入地方国库 | 待燃油税开征时取消 |
28 |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计价管 | 缴入地方国库 | 待燃油税开征时取消 |
28-1 | 客运站场建设费 | 山西省晋交技字[1992]197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待燃油税开征时取消 |
28-2 | 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 | 辽宁省政府辽政发[1986]4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待燃油税开征时取消 |
28-3 | 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 | 辽宁省交通厅、计委、财政厅辽交财[1992]38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待燃油税开征时取消 |
28-4 | 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 | 吉林省政府吉政发[1987]49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待燃油税开征时取消 |
28-5 | 客票附加费 | 江苏省苏财综[1998]128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待燃油税开征时取消 |
资金管理方式 | ||||
28-6 | 货物附加费 | 江苏省苏财综[1993]200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待燃油税开征时取消 |
28-7 | 公路客运附加费 | 四川省川交财[1995]184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待燃油税开征时取消 |
28-8 | 公路货运附加费 | 四川省政府川办函[1992]71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待燃油税开征时取消 |
28-9 | 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 | 甘肃省甘财综发[1995]30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待燃油税开征时取消 |
28-10 | 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 | 甘肃省甘财综发[1994]25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待燃油税开征时取消 |
29 |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财发 | 缴入中央国库 | 待燃油税开征时取消 |
三 | 拟用农业税取代的政府性基金 | |||
30 | 农(牧)业税附加 | 《农业税条例》(1958年) | 缴入地方国库 | 农村税费改革后并入新的农业税 |
31 |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 《教育法》,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 缴入地方国库 | 农村税费改革后并入新的农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