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生活待遇的规定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工资标准及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通知》,经研究确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
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下同)的离退休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休干部离休费。按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的增资额和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增加离休费。年定期增加离休费,比照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职务工资档差标准和军衔工资年增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一)
二、增加退休干部退休费。以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的增资额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增加的退休费。年定期增加退休费,以附表二所列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详见附表二)
三、增加退休士官退休费。以副团职以下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的相应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增加的退休费。年定期增加退休费,以附表三所列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详见附表三)
四、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按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1]政干字第234号文件中附表的式样,依据以往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六、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2001年10月至12月的由军费开支(武警部队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分别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
2002年1月起,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附表一: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 标准 | 增 发 标 准 | 年定期增加标准 |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 正师职 | 六级 | 正局级 | 275 | 50 | 40 | 35 | 58 | 副师职 | 七级 | 副局级 | 225 | 52 | 正团职 | 八级 | 正处级 | 185 | 46 | 副团职 | 九级 | 副处级 | 150 | 40 | 正营职 | 十级 | 正科级 | 115 | 34 | 副营职 | 十一级 | 副科级 | 95 | 30 | 正连职以下 | 十二级以下 | 一级科员以下 | 90 | 27 | 说明: 正师职离休干部原军衔为少将或专业技术六级、正局级离休干部原文职级别为2级的,年定期增加离休费标准按63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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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 标准 | 年定期增加标准 | 正军职 | 四级 | 按正军职待遇 | 420 | 77 | 副军职 | 五级 | 按副军职待遇 | 345 | 70 | 正师职 | 六级 | 正局级 | 275 | 58 | 副师职 | 七级 | 副局级 | 225 | 52 | 正团职 | 八级 | 正处级 | 185 | 46 | 副团职 | 九级 | 副处级 | 150 | 40 | 正营职 | 十级 | 正科级 | 115 | 34 | 副营职 | 十一级 | 副科级 | 95 | 30 | 正连职以下 | 十二级以下 | 一级科员以下 | 90 | 27 | 说明: 1.正师职退休干部原军衔为少将或专业技术六级、正局级退休干部原文职级别为2级的,年 定期增加退休费标准按63元执行; 2.本表所列标准均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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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退休士官(志愿兵)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 | 1993年10月1日至1999年11月30日退休 | 1999年12月1日以后退休 | 标准 | 年定期增加标准 | 八级 | 四级满10年以上 | 六级满5年以上 | 150 | 40 | 六级、七级 | 四级满5年不满10年 | 六级不满5年 | 115 | 34 | 四级、五级 | 四级不满5年 | 五级 | 95 | 30 | 三级以下 | 三级以下 | 四级以下 | 90 | 27 | 说明:本表所列标准均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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