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12-10
【颁布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政干字〔2001〕491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工资标准及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生活待遇的规定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工资标准及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通知》,经研究确定,从200110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

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下同)的离退休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休干部离休费。按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的增资额和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增加离休费。年定期增加离休费,比照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职务工资档差标准和军衔工资年增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一)

二、增加退休干部退休费。以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的增资额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增加的退休费。年定期增加退休费,以附表二所列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详见附表二)

三、增加退休士官退休费。以副团职以下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的相应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增加的退休费。年定期增加退休费,以附表三所列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详见附表三)

四、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按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1]政干字第234号文件中附表的式样,依据以往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六、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200110月至12月的由军费开支(武警部队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分别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

20021月起,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附表一: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标准表

单位:元/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标准
     
年定期增加标准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正师职 六级 正局级
275
50
40
35
58
副师职 七级 副局级
225
52
正团职 八级 正处级
185
46
副团职 九级 副处级
150
40
正营职 十级 正科级
115
34
副营职 十一级 副科级
95
30
正连职以下 十二级以下 一级科员以下
90
27
说明: 正师职离休干部原军衔为少将或专业技术六级、正局级离休干部原文职级别为2级的,年定期增加离休费标准按63元执行。

附表二: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单位:元/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标准
年定期增加标准
正军职 四级 按正军职待遇 420 77
副军职 五级 按副军职待遇 345 70
正师职 六级 正局级 275 58
副师职 七级 副局级 225 52
正团职 八级 正处级 185 46
副团职 九级 副处级 150 40
正营职 十级 正科级 115 34
副营职 十一级 副科级 95 30
正连职以下 十二级以下 一级科员以下 90 27
说明: 1.正师职退休干部原军衔为少将或专业技术六级、正局级退休干部原文职级别为2级的,年 定期增加退休费标准按63元执行; 2.本表所列标准均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

附表三:退休士官(志愿兵)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单位:元/
1993930日以前退休
1993101日至19991130日退休
1999121日以后退休
标准
年定期增加标准
八级 四级满10年以上 六级满5年以上 150 40
六级、七级 四级满5年不满10 六级不满5 115 34
四级、五级 四级不满5 五级 95 30
三级以下 三级以下 四级以下 90 27
说明:本表所列标准均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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