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0-12-26 |
【颁布单位】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晋政发〔2001〕43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131l”规划的意见 |
山西省1311规划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实施措施
十、对工业潜力产品项目中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条件的,参照《山西省1311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措施》予以支持.
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项目完成人前三年可以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20%的股权收益。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现的利润中,高新技术成果主要完成人前三年可以提取利润的20%-30%作为回报,后三年可以提取利润的10%-15%作为回报;前三年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按O.5%-2%提取奖金,奖励实施产业化项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