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0-12-11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2000〕200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在使用的报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并参考有关国家所得税申报表的格式、内容,重新设计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和B类)及其附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A
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分为A类和B类两种,A类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B类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
三、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省级税务机关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表式自行印制使用。各地在执行中应注意收集纳税人意见,并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以便统一修订和完善。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一、本表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在报送本表的同时,应报送相应的附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原其他资料。
三、企业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适当延长期限。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其附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6、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经济类型和相应代码填写。经济类型代码必须符合1999
7、经济行业代码及名称: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经济行业和相应代码填写。经济行业代码必须符合1999
8、港澳台:对于港、澳、台资企业必须在此栏注明是港资或者台资企业。
12、销售(营业)折扣与折让:填写
18、销售(营业)利润(亏损)额:销售(营业)亏损额以负号表示。
19、其他业务利润(亏损)额:填写
22、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写
24、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企业填写
25、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企业填写A10表第13行的合计数。
26、应纳地方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企业填写
27、实际应纳地方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企业填写A10表第17行的合计数。
28、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填写
32、声明人签字: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如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名的,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同时附送授权证明。
附表
1、本表填写企业为生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发生的费用。
2、“账载金额”根据企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账户的明细项目分别填写。
4、表中“销售佣金或手续费”项目,应根据税法规定附送企业合同、协议、合法凭证及详细说明,否则应自行依法调整。
5、表中“广告费”、“租赁费”项目应附送合法凭证,否则应自行依法调整。
6、列入费用的“坏账损失”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批,否则应自行依法调整。
7、表中“税金及附加”填写除销售税金以外的,可以列支的税金。
2、本年“增加”、“减少”月份填写本年度固定资产新投入使用的次月或停止使用原当月月份。
3、固定资产原值:不包括税法规定不计提折旧部分。(A、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B、只剩残值的固定资产;C
4、固定资产发生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的,应按照新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附表
主要包括临时设施、特种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三、本表“本年可摊列费用金额”填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可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
一、“财务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筹集所需资金等而发生费用,其内容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的手续费等。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资产的原价。
1、“应到位注册资本”栏填写按外经委批文的规定期限,应到位的注册资本额。
2、“已到位注册资本额”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检验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额填写。
1、“其他业务收入”栏填写本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2、“其他业务支出”栏填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的各项支出。
3、“其他业务收入”栏与“其他业务支出”栏的明细项目,按企业本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口径填列。
1、股权投资:由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取得利润(股息)和转让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股票投资:由以持有股票方式投资于中国境内其他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填写。
附表
一、本年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使用各年度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计算。
1、年度:第一年至第五年,填写本年度上溯前五年的年度,填写时依公历年度顺序填写。
2、亏损或盈利金额:填写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确认的亏损盈利金额。
3、已弥补过的亏损额:填写每一年度当期亏损额其以后四个年度盈利额弥补的金额。
4、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填写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尚未弥补或未弥补的亏损额需用本年度盈利额弥补的金额。
5、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填写按税法规定可结转到下一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
附表
一、利润(亏损)额:填写各
二、弥补本年度不同税率的亏损弥补额:填写本年度盈利的分支机构去弥补本年度不同税率的各分支机构的亏损额。
三、本年度亏损额被不同税率盈利弥补的亏损额:填写本年度亏损的分支机构被本年度盈利的不同税率的分支机构弥补的亏损额。
四、依法结转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填写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亏损额。
五、以前年度弥补适用其他税率的亏损额:填写以前年度盈利的分支机构去弥补不同税率的税分支机构的亏损额。
六、以前年度被不同税率盈利弥补的亏损额:填写以前年度亏损的分支机构盈利的不同税率的各分支机构弥补的亏损额。
八、按分配方式计算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应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填写本表1~8栏数,只须填写
十一、地方所得税适用税率:填写汇总纳税机构所在地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十二、地方所得税实际征收税率:填写机构所在地实际征收的地方所得税税率。
一、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年度汇总申报或合并缴纳所得税时分别填报各分支机构(包括总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应纳所得税情况。
三、企业在填报本表时,应同时报送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并附送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有关财务报表。
四、企业填报的收入、费用及所得,如系外向,应另附说明并注明外币名称和单位。
1、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3、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名称:填写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名称。
附表
本表适用于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税法规定可以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按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附表
1.根据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应调增或调减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均应填写本表。
本表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纳所得税后,在境内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额时,计算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
一、表中所列各项目,除本年度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外,均指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
三、表中第一至第五年所填金额是指:自本年度上溯前五年可抵补的境外已纳所得税税款。
附表
一、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年度申报表。
二、在本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单一业务往来的均应填报本表。
三、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中应填写的金额,均按实际收取或支付的货币金额单位填写,并应注明货币种类和单位。
六、企业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报送期限。
七、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的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3、申报企业编码:填写申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登记编码。
8、主营项目:一般应列举关联企业主要生产、经营一至三个项目。
11、关联类型:根据业务往来性质,分别按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和提供财产使用权等类型填写。
12、内容:填写某种类型下具体的业务往来项目。如提供劳务类型项目,具体内容如提供船舶维修劳务、设计咨询等。
14、数量:购销业务填写实际购或销商品(原料)数量;并按规格、型号不同区分,融通资金填写实际的融资借贷金额;提供劳务费填写实际的劳务费(月)日数/人;转让财产填写实际的转让财产数量;提供财产使用权填写实际使用时间。
15、单位计价标准:填写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实际的单位价格或支付标准。
16、金额:填写企业与关联企业间某项业务往来实际收取或支付的总计金额。
附表
一、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年度申报表。
二、在本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多项业务往来的均应填报本表。
三、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中应填写的金额,均按实际收取或支付的货币金额单位填写,并应注明货币种类和单位。
六、企业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报送期限。
七、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的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3、申报企业编码:填写申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登记编码。
8、主营项目:一般应列举关联企业主要生产、经营一至三个项目。
11、关联类型:根据业务往来性质,分别按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帐产和提供财产使用权等类型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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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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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本表适用于能如实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企业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适当延长期限。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季度:填写按公历年度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划分的四个季度。
10、本季度销售(营业)净额:填写本季度内按照产品、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所算出的货币资金额或从事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减去销售(营业)折让折扣后的净额。
13、声明人签字: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如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名的,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同时附送授权证明。
附件
一、本表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地预见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原子送本表,并同时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适当延长期限。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3、税年度:填写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6、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经济类型和相应代码填写。经济类型代码必须符合1999
7.济行业代码及名称: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经济行业和相应代码填写。
经济行业代码必须符合
8、港澳台:对于港、澳、台资企业必须在此栏注明是港资、澳资或者台资企业。
11、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写第四季度
12、全年已预缴地方所得税额:填写第四季度
13、声明人签字: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如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名的,由其授权的代理签名,同时附送授权证明。
一、表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适当延长期限。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其他资料时,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纳税年度:填写按公历年度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划分的四个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