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
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和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军粮供应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粮食定量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575克,食油、黄豆定量标准统一按军队一类灶食物定量(食油为每人每天25克、黄豆为每人每天50克)标准执行。军粮供应品种、等级统一按标准一等大米,特制二等小麦粉,二级食油,三等黄豆执行。大米、小麦粉供应比例按驻在省份规定比例执行。
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的军粮差价补贴,由后勤军需部门按供应系统退发。
三、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军队统一规定的标准退发。
(一)每年的军粮差价补贴标准,经总后勤部和财政部确定后,由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转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1997、1998、1999年军粮差价补贴标准见附表。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的军粮差价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财政部拨给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拨给民政部门落实。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移交的人员,当年的军粮差价补贴,由原部队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第二年1月起,凭原部队后勤部门填发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粮食供应介绍证,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接供,发给军粮差价补贴。
当年交接人数,以军地双方组织填写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介绍信回执》为依据。
四、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4年8月8日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军需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粮食定量标准调整和军粮差价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1994〕需给字第99号)同时废止。从1997年1月1日起,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军需部门不再办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军粮差价补贴的退发业务,由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五、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退发军粮差价补贴款,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经费管理和退发工作,确保党和政府对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