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9-10-1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统字〔1999〕22号 |
【首选类别】 | 统计评价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体企业类] |
(一)上报统计评价司的内容包括:全部汇总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一份,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一份;
(二)上报经贸司的内容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汇总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一份,供销合作社企业汇总数据软盘和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一份。
附件一: 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 |
(1)当本企业为一般企业(非集团)时,只需按上述要求填列本企业九位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不填。
(2)当本企业为集团企业时,需区别以下情况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1)中央企业:前六个空格均填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4)编制。
(2)地方企业: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县级(及市辖区)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后三个空格根据企业隶属的行政管理部门,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4)填报,如隶属于交通厅(局)、水利厅(局)的企业,填报交通部、水利部代码。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填行业主管部门的代码。
(一)非供销合作社企业,填报此码时,大型用“10”表示;中型用“20”表示;小型用“30”表示;不划型用“40”表示。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填报此码时,大型一类用“11”表示,大型二类用“12”表示;中型一类用“21”表示;中型二类用“22”表示;小型用“30”表示,不划型用“40”表示。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指经各级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各类集体企业。
(2)二轻集体企业:指经各级轻工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3)供销合作社:指经各级供销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4)民政福利企业:指经各级民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7)街道企业:指经街道办事处批准或由街道办事处出资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1)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设立,并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兼股份制与合作制为一体的企业组织形式,即通过把企业净资产售予本企业职工或实行全体职工出资入股,把原企业改造为企业内部职工全员持股或全员持股为主的集体企业。
(4)合资或合营企业:指各投资方(含境内、境外)通过合资、合作及联营等方式设立的集体控股企业。
(6)社会团体:指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并在各级民政部门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各类社会团体。具体包括:各级工商联、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等。
(1)上市股份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全部集体资本:指企业资本的构成为单一集体性质,没有其他资本。
(4)与集体合资合作:指集体企业与其他集体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
(6)与外商合资合作:指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同集体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不含与港、澳、台合资、合作企业。
(7)与港澳台合资合作:指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同集体企业、单位共同出资举办的合资企业,以及依据一定合作条件设立的合作企业。
(8)与私营(含个人)合资合作:指集体企业与私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
(1)新成立:指1999年当年新批准设立的企业或当年正式营业的企业。
(2)竣工移交:指建设项目竣工后从基本建设单位转生产或经营后应填报本报表的单位。
(3)分立:指经批准由原已存在企业分立出来形成的新的独立核算法人。
(4)上年未报:指上年漏报或因客观原因未填报集体资产年报,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本报表的企业。
(5)上年未单户填报:指上年未单户填报集体资产年报,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本报表的企业。
(1)货币资金: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3)应收票据:反映企业因销售产品等收到的商业汇票期末余额,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内。
(4)应收账款:反映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物资和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预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5)坏账准备: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6)预付账款: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付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7)应收补贴款:反映1993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补贴款”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8)存货: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的期末余额。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其中“产成品”单独列示。
(9)待摊费用: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企业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0)其他应收款: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反映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其他流动资产: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期末余额。
(1)固定资产原价:反映企业各种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包括尚未确定产权的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的原价单列。
(2)累计折旧:反映企业各种固定资产提取的累计折旧,融资租入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的固定资产已提取的累计折旧也包括在内。
(3)固定资产清理: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4)在建工程: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
(5)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特准储备物资:反映企业为国家特准需要而储备的物资。本项目应根据“特准储备物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短期借款: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
(2)应付票据:反映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期末余额,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应付账款: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项目内反映填列。
(4)应付工资: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应以“-”号填列。
(5)应付福利费: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6)预收账款:反映企业预收购买单位的货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7)未交税金: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关税等。多交数以“-”号表示的。
(8)未付利润: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
(9)预提费用: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10)其他应付款: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包括经营商品期货业务的存入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其他流动负债: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的期末余额。包括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等。
(1)长期借款: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
(2)应付债券: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
(3)特种储备借款:反映企业为特准储备物资而向金融机构借入的专项贷款。本项目应根据“特种储备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其他长期负债: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的期末余额,包括长期应付款等。
(1)实收资本(股本):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总额。
(2)资本公积: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主要包括接受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等。
(3)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4)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尚未分配或尚未指定用途的利润,按企业“利润分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如为未弥补亏损以“-”号表示。
(1)销售折扣与折让:反映企业在销售产品(商品)时,为及早收回贷款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折扣或因质量等原因给予买方的折让。本项目应根据“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发生额填列。
(3)销售成本:反映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应根据各行业的“产品销售成本”、“营业成本”、“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4)销售费用:反映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应根据各行业的“产品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5)销售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应根据“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代购代销收入:反映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代销商品的手续扣除其应交营业税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代购代销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其他业务利润:反映企业除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如亏损应以“-”号表示),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发生额相抵后的差额填列。
(2)管理费用:反映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3)财务费用: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等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数额应分别单独填列。
(1)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净收益,其中包括分回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
(2)补贴收入:反映企业按规定应收的各项补贴收入。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以及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反映企业本年度发生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在该项目中以“-”号表示)。
(2)少数股东损益:反映集团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子公司净利润中除为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拥有的份额。
(1)年初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上年末未分配利润。如果为未弥补损失,以“-”号表示。
(2)提取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的数额。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其中“公益金”单独列示。
(3)单项留用利润:反映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项留用的利润,包括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留给企业治理“三废”产品净利润等。
(4)应付利润(股利):反映企业按接受投资比例或分配方案,应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或发放的股利、红利)。
(5)应付社员股金分红:反映企业按规定应付给社员的股金分红。
(1)集体实收资本:反映企业实收资本中属集体的部分,具体根据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科目中的集体资本项和集体法人资本合计填列。
(2)集体实收资本应享有权益:指企业所有者权益中,集体实收资本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属于独资性质的企业(公司)和事业单位应全额填列,属于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性质的企业应按集体资本占实收资本比例计算填列。
(3)集体盈余公积:反映企业当期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中属于集体的部分。
(4)集体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当期未分配利润增加额中属于集体的部分。
(5)其他集体资金:反映除上述四项之外的应属集体资产总量的其他集体资金的当期增加数额。
(4)集体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当年由于亏损等原因而减少的未分配利润数额。
(5)其他集体资金:反映不列入企业所有者权益,但性质为集体所有的其他资金的本年减少数。
(1)年初未抵扣数:反映企业年初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科目年初余额填列。本项目以“-”号填列。
(2)销项税额:反映企业本年度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3)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出口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以及根据国发明电[1995]3号和19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办法的企业抵减内销产品销项税额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有关记录填列。
(4)进项税额转出:反映企业本年度购进货物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有关记录填列。
(5)转出多交增值税:反映企业本年内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的金额。
(6)进项税额:反映企业本年度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有关记录填列。
(7)已交税金:反映企业本年已经交纳的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的增值税。本年已经交纳但记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部分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8)减免税款:反映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临时性减免增值税按规定转作补贴收入的数额。
(9)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反映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10)转出未交增值税:反映企业本年度内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的金额。
(12)未交增值税:反映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内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未交增值税和多交增值税相抵后的净额、本年已交和年末未交增值税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应交、已交和年末未交增值税的情况,也包括在内。
(1)增加值(按现行价格计算):反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出超过这一过程中间投入的价值,即产出价值减中间投入。按照生产法进行计算,增加值包括四个部分,即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其公式为:
(2)工业总产值(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指工业企业按1990年不变单价计算的以货币表现的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产值。
(3)工业总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指工业企业按现行价格计算的以货币表现的在报告期内的工业产品产值。
(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根据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计算填列。
(2)本年提取的折旧:反映企业本年度按照国家规定实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3)职工住房累计折旧:反映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际提取的职工住房累计折旧额。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全部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离退休、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其中年末在岗职工数单独列示,反映企业年末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的实际在岗人数。
(5)参加待业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待业保险的职工人数。
(1)年末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企业年末全部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数。
(2)年末离退休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度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总额数。
(3)计税工资总额:反映由财税等部门核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工资费用。
(4)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反映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本年按照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
(5)年末工资储备余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储备。
(3)实行养老统筹企业的工资总额:反映实行养老统筹企业本年按规定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4)实行待业保险企业的工资总额:反映实行待业保险企业本年按规定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5)本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反映企业本年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
(6)本年支付的医药费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的各类人员的医药费。其中“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单独列示。
(7)本年公益金实际支出数:反映企业本年内将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
(1)全年劳动保险费支出: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的劳动保险费。
(2)交纳的待业保险费:反映企业本年向有关部门实际交纳的待业保险费总额。
(2)本年住房基金来源合计:反映企业本年住房基金的实际来源及构成情况。
(3)本年住房基金支出数:反映企业本年用于交纳住房公积金、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归还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等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总额。其中“购建职工住房支出”、“购建住房使用权支出”单独列示。
(5)职工住房使用权年末余额:反映企业已购买使用权的职工住房年末的摊余价值。
(1)自办内部教育机构支出: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给自己创办的各类学校的教育经费、人员工资等全部费用。
(2)自办内部接待机构支出: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给自己创办的各类招待所、旅店等接待机构的全部费用。
(3)自办食堂、医疗等内部福利机构支出: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给自己创办的食堂、餐厅、卫生所、托儿所等内部福利机构的各项费用。
(1)城市建设及增容费:反映本年度企业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交纳的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方面建设的各种费用及水、电、气等方面的各种增容费。
(2)城市环保及绿化费:反映本年度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交纳的各种环保及绿化费用,具体包括超标污水、噪声、废渣等排污费用,治理污染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保证金等。
(3)防洪基金:反映本年度企业向当地政府部门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等。
(4)捐赠、赞助支出:反映本年度企业支付的各种社会性捐款、赞助及资助费用等。
(1)在用固定资产原价:反映企业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由于季节性经营或大修理等原因暂时停止使用、企业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内部替换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属于在用固定资产。
(2)未使用固定资产原价:反映企业各种已完工或购建的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及因进行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如企业购建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经营任务变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3)不需用固定资产原价:指本企业多余或不适用,需要调配处理的各种固定资产账面原价。
(1)流动资产盘亏:反映企业年终盘点查明的流动资产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值的部分。
(2)流动资产损失:反映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尚待确定责任的流动资产毁损数额。
(3)流动资产盘盈:反映企业年终盘点查明的流动资产实际价值大于其账面值的部分,包括自然盈余数。
(4)固定资产盘亏:反映企业年终盘点查明的有账无物或小于账面值的固定资产净值。
(5)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反映企业因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但尚未处理的净值。
(6)固定资产盘盈:反映企业年终通过清查财产查明的未曾入账或实际价值超过账面值的固定资产净值,包括未入账的调入、购建或自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等。
(1)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反映企业通过清理查明的三年以上(含三年)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净值,不包括已转销的应收款项损失。
(2)积压商品物资:反映企业通过清理查明的各种长期积压(一般指一年以上,特殊商品物资指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一个周期以上)但尚未丧失使用价值的商品物资的账面价值。
(3)不良长期投资:反映由于接受投资的企业发生长期亏损(一般指三年以上)或濒临破产、倒闭等原因造成难以全部收回和无法全部收回的投资额,包括不良直接投资、不良证券投资和不良房地产投资。
(3)其他挂账:反映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列而未列入当期损益核算的有关费用。包括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的费用以及其他可能形成亏损的潜在因素。已列入资产净损失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等,不得列入潜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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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各级技术监督局核发) 本企业代码□□□□□□□□-□ 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 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
隶属关系(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部门标识代码) |
所在地区(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 □□□□□□ |
所属行业名称: (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注:供销合作社企业按软件提示填列 □□□□ |
经营规模 |
企业(单位)类型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2二轻集体企业 |
组织形式1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
资本构成形式1上市股份公司 |
成立年份 □□□□ |
新报因素1新成立 2竣工移交 |
备用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