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9-06-1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监字〔1999〕107号 |
【首选类别】 | 监督检查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
(一)企业方面。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项目为主要内容,辅之以重大或有事项的揭示。应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结算事项的真实性,材料差异及产品成本结转、有关费用的计提等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所有者权益、经营成果的正确性,执行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二)社会审计机构方面。主要以《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检验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行为。
(2)对货币资金的审计,是否索取了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是否对库存现金进行了盘点;
(4)对应收、应付账款的审计,对其债权、债务较大的客户,是否进行了函证。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函证时,是否采用了相应的替代程序;
(5)对存货的审计,是否进行了监盘,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监盘时,是否获取了盘点表,或是否对存货进行了实地抽样检查,抽样方法是否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规定,对存货的计价是否进行了测试;
(6)对固定资产的审计,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实地抽查,对折旧的计提是否进行了复核计算;
(二)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责任的处理。对社会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问题,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财法字[1998]1号),由专员办提出处理建议,办文上报财政部处理。
(二)抽审工作组织实施
(三)实施抽审的具体事宜,按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有关具体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