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12-02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8-10-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8〕20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10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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