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12-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8-12-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8〕16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请示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水产收入应包括各类水产品的生产经营收入。水产种苗属于应税水产品,它可以做为水产品生产的中间产品,也可以做为直接向社会销售的商品,其生产经营所得收入应征收农业特产税。

  鉴于我国水产种苗种类多,分布广的特点,为便于照顾各地区不同情况,现研究决定,对水产种苗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可按照水产种苗经济效益高的多征税,效益低或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予以适当照顾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征税标准内,由你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水产种苗的征免政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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