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8-12-0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1998-12-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字〔1998〕161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请示 |
你厅《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水产收入应包括各类水产品的生产经营收入。水产种苗属于应税水产品,它可以做为水产品生产的中间产品,也可以做为直接向社会销售的商品,其生产经营所得收入应征收农业特产税。
鉴于我国水产种苗种类多,分布广的特点,为便于照顾各地区不同情况,现研究决定,对水产种苗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可按照水产种苗经济效益高的多征税,效益低或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予以适当照顾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征税标准内,由你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水产种苗的征免政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