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廉政建设规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10-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8-10-2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首选类别】 财政法制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财政业务实际,现对财政部的廉政建设问题规定如下:

    一、部内各司(局),部属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廉政方面的规定和决定,并切实地积极落实,做到令行禁止。

    二、模范遵纪守法。财政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家法律,严禁贪污盗窃、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对执法违法、贪赃枉法的要从重惩处。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预算安排和决算审批,各种专项经费、专项资金的分配,专控资金的分配,专控商品的审批,有关税收的减免,以及对违反财经法规的处理等,必须按照法令、规定和程序秉公办理,不得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四、部内各司(局)和全体工作人员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以及有偿中介活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五、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员资格;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将公有的汽车、计算机、通信工具等占为已用。

    六、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未经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准新建和装修办公楼;要遵守会议的规定和纪律。各类会议一律不得发放礼品和纪念品。未经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准举办各种庆典活动。严禁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禁止对普通汽车进行豪华装修;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严禁公费出国家(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七、实施重大决策民主化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说了算。

    八、认真落实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礼品登记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业务招待费列支制度。

    九、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和机构调整之机谋取私利。

    十、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自觉抵制社会丑恶现象。严禁涉足色情、赌博活动。

    以上规定,部内各司(局)、部属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自觉执行。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起带头表率作用。本规定要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对执行好的予以表彰;对违反规定或群众举报的,由党的纪检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进行查处。

    本规定自19981021日起施行。1994513日部党组会通过的财政部门廉政建设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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