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10-19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8〕61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7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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