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8-10-1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会字〔1998〕36号
【首选类别】 会计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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