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8-10-09 |
【颁布单位】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会协字〔1998〕344号 |
【首选类别】 | 注册会计师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定,现对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关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财会协字[93]110号文件,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2
事务所脱钩改制,应由事务所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出资,原挂靠单位和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出资。
已取得注册评估师资格或事务所其他业务类似执业资格,在事务所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等业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出资人。
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名称应严格执行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规定,不能以行业名称或仅以地名作为事务所名称。未按规定更名的,不予认定。
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完成工作由中注协认定。各所在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后,省级注协应当将改制后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协议、资产处置协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以及证书,报中注协。
其它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完成认定工作,由省级注协办理,并报中注协备案,中注协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
六、脱钩改制后,有各种执业资格的事务所,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资格可以脱钩改制后事务所名义暂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