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9-25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8〕57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免税的请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免税的请示》(皖国税发[1998]159号)收悉。该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生产叉车,销售给国内有免税进口设备额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其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上述产品销售方式能否视同产品出口给予免税问题,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以“以产顶进”方式并有完备报关手续销售的产品视同出口,在1998年底以前给予免税照顾。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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