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9-23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8-09-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8〕15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9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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