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8-31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银发〔1998〕39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经贸部各直属公司:

    为了支持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帮助这些企业实现扭亏增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外经贸部主管部门要组织调查,摸清此类企业和产品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等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其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帮助企业逐步扭亏为盈,摆脱困境。

    二、对亏损的国有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各地银行可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65号)的有关精神实行“封闭贷款”,支持外贸企业的发展。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对这类出口产品和工程承包项目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并在银行设立专户,保证货款和工程款的单独收支、专款专用。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参与银行、外经贸部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及设立专户时,要商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

    四、为保证“封闭贷款”的正常运行,在封闭运行期间,有关部门不能用专户的贷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银行也不能在这个帐户上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切实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缴。但使用“封闭贷款”所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应当缴纳当期税款。

    五、封闭贷款实行逐笔核贷的方式,其相应的经营业务结束后,封闭贷款的运行期间即告结束,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六、各级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类贷款的管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要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支持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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