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8-08-2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债字〔1998〕7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议案 |
根据八届人大常委会第
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和国际有关协议的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这次发行2700
1.按照《关于发行
2.财政部将发债收入拨入各行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账户,作为其资本金;各行用“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归还再贷款。
3.各行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归还再贷款后仍有剩余的,全部划入准备金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撤消。
以上操作在
三、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办法,只是作为一次特殊性措施。今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按照稳健经营的原则,通过深化改革、改善资产质量和结构、严格控制和压缩风险资产规模、提高经营效益等办法,逐步增加资本金,从而在信贷资产规模适度增加的同时,保持法定的资本充足率。
(一)商业银行在“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或同性质科目下设置“特别国债”账户,核算根据财政部确定的认购额购买的特别国债。
(二)人民银行国库局使用有关科目核算商业银行认购特别国债的款项,以及财政部拨付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款项。
(三)人民银行“××银行准备金存款——临时存款户”及商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临时存款户”在8
1.四家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确定的特别国债认购额,用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后存放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账户的资金购买特别国债,不足部分,由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解决。
(
(
2.财政部将发债收入拨付商业银行资本金,商业银行归还人民银行的再贷款。
3.商业银行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后,如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账户尚有余额,全额转入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
商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临时存款户”结清后,应予销户。
1.根据财政部确定的特别国债认购额,商业银行以存放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账户的资金购买特别国债。
(
(
2.财政部将发债收入拨付商业银行资本金,商业银行归还人民银行的再贷款。
3.商业银行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后,如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账户尚有余额,全额转入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人民银行的账务处理:
人民银行“××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的“临时存款”账户结清后,应予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