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等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8-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8〕97号
【首选类别】 教科文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等问题的请示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报送的《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等问题的请示》〔冀财综字(1998)第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原劳动部下发的《劳动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征订工作的通知》(劳社管〔19982号)中关于《许可证》成本价格为26元/套,《许可证》收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43号)中关于 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按标准缴纳学费。具体标准,可比照当地规定的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由劳动部门商物价部门确定的规定,不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和劳动预备制度学费属于全国性收费项目,按规定应由劳动部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批。因此,原劳动部的有关文件不能作为审批收费的依据。

二、你厅要按照《决定》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权限执行,不能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和劳动预备制度学费项目和标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凡未经省级以上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联合发文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予提供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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