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7-23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8-08-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8〕11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限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8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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