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7-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8〕89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请示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请示》(豫财综字[1998]1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1996]34号)规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所属的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纳入专户,不得挪作他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布(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313号)规定,售房收入专户内的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利率计息。因此,你省一些地方的中心集中管理售房收入,并牟取高额利息收入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应立即纠正。你厅应对售房收入帐户的开设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中心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一律取消;对已存入中心帐户的单位售房收入及利息收入,要责令中心尽快清退有关单位,纳入单位住房基金进行管理;对中心违反规定利率计息的收入,应作为违规收人上缴同级财政。为了避免多头开户,各单位在银行只有开设单位住房基金帐户。凡发生售房收入的单位,要在单位住房基金帐户下设立售房收入二级帐户,统一纳入单位住房基金进行核算和管理。

二、城市住房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的预算拨款和其他财政资金,按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自有资金和留归单位的售房收入,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由单位作为专用基金进行管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