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7-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8〕11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61日起,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法。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36号)。根据上述精神,现对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86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改为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对企业199861日以后购买的新疆棉,停止发放《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次简称《监管证书》),同时,生产出口的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免)税率,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

    二、企业用1998531日以前购买的新疆棉生产出口的产品,凡符合财税字[1997]126号文件规定的,仍可继续按该文件的退税监管办法执行。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对未使用或未发放《监管证书》进行收缴注销。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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