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7-07
【颁布单位】 海关总署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署税〔1998〕38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8]6号,见附件一)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199879日对外公告(见附件二,公告稿附表同附件三)。    凡实行H883/EDI系统的海关,上述六种商品在1998710日前签订合同并在年内进口的现场海关按“特案”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附件二:公告(略)    附件三:附表

附件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199871    税委会[1998]6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710日起,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的暂定税率(具体商品及税率见附表),请于1998710日前对外公告。对这六种商品,在1998710日前(含1998710日)签定进口合同并于今年内到岸的,仍按原暂定税率计征关税;1998710日之后签定的合同,进口时则按恢复后的税则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附件三:停止执行暂定税率的六种商品:

商品名称
9%
腈纶短纤及腈纶丝束
3%
3%
3%
5%
序号
税号
暂定税率
税则税率
1
39021000
聚丙烯
16%
2
55013000

55033000

7%
15%
3
29051300
正丁醇
8%
4
29071110
苯酚
10%
5
29141100
丙酮
8%
6
29152110
冰醋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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