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6-29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8〕39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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