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8-06-28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1998-06-28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1998〕106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
2.对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为企业改制和加强管理打好基础;
1.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核实、认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一)本企业清产核资(即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四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