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6-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8-06-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8〕10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61日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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