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8-06-1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交通部 | 【实施日期】 | 1998-07-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字〔1998〕19号 |
【首选类别】 | 会计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一)为了规范公路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字第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从事公路(含独立的大桥和隧道)(含建设)的国有企业。
从事公路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仍应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7号),但可以比照本制度设置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所属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执行相应行业会计制度。
(三)本制度按照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一体化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以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当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门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制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份”。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驻地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字第11号)执行。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交通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和交通部负责修订。
(一)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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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合并,例如:
1.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以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
4.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器材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器材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器材”科目。
5.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内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7.对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一)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帐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帐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限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帐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二)采用商业汇票方式。其中: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帐,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2.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帐,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据以编制付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三)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帐单送交银行办理转帐,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帐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帐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四)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帐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进帐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五)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后,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六)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的,不作帐务处理。
(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帐单等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帐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帐务处理。
(八)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帐,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企业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上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和折合汇率。折合汇率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日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
企业向银行结售或购入的外汇按银行买入、卖出价折合与按折合汇率折合产生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月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五、需要建立偿债基金的企业,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外币偿债基金户”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企业根据规定按负债金额的一定比例用人民币向银行购入外汇建立偿债基金的,按实际购入的外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以该偿债基金偿还债务时,应按选定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户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应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限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帐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和购销合同。企业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七、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营业结算表和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有信用卡业务的企业应在“信用卡”明细科目中按开出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种类设置明细帐。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扭亏为盈的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股票、债券,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下同),应单独核算。企业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购入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企业发生的除股票和债券以外的其他短期投资,如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委托贷款,应在本科目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度终了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委托贷款等的实际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科目。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收帐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作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和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器材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按应收票据的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价值,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一)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收票据的面值,贷记本科目,按应计未收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二)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帐面价值,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帐款”核算后,年度终了时不再计提利息。
六、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二、企业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为企业预收的帐款。
二、企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器材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名种赔款、罚款、备用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项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委托外单位加工器材的加工成本,应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过程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以上第1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3、4、5项支出,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1.收到发票帐单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时,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3.收到已经预付货款的器材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预付货款“科目。
4.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器材私有制或其他应冲减器材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器材损耗,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5.月份终了,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器材验收入库凭证,按照器材类别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已经收到发票帐单或者已经开出、承兑商业汇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下同)的器材,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计划成本,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尚未收到发票帐单或者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器材,应分别器材项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或暂估价格,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待收到发票帐单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器材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器材品种繁多的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成本比重较大的器材,也可以单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对于器材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器材的日常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器材计划单位成本尽可能接近实际。计划单位成本除特殊情况应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经收到发票帐单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材料包括除周转材料之外的主要材料、其他材料、修理用备件等;结构件是指经过吊装、拼砌和安装就能构成桥梁和构造物实体的各种钢筋混凝土的结构物、构件、砌块、水泥管等。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已收到发票帐单或者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材料有结构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购入并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帐单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材料及结构件,于月份终了,按计划成本或暂估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分录予以冲回。
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及结构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通行养护成本”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及结构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剧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成本和支付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委托加工票据”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材料及结构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拥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销项税额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拥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接受捐赠的材料及结构件,按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市场价格等资料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由工程竣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入的材料及结构件,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五、公路经营领用或加工发出的材料及结构件,借记“公路养护成本”、“管理费用”、“委托加工器材”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的材料及结构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还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出售材料及结构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科目;月份终了,按出售材料及结构件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材料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等科目。
领用或出售的如为接受捐赠的材料及结构件,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发出材料及结构件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及结构件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但对性质相同的材料及结构件可以采用相同的计价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六、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验收入库的材料及结构件,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将有关的成本差异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日常领用、发出材料及结构件均按计划成本记帐,月份终了,按发出各种材料及结构件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七、材料及结构件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或计划成本,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八、本科目应按照材料及结构件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及结构件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及结构件明细帐(或材料及结构件卡片)。材料及结构件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及结构件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在建设和公路养护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模板、挡板、架料及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周转材料取得(如购入、自制、投资者投入)、领用、出售、加工发出、将周转材料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以及周转材料清查盘点,比照“材料及结构件”科目进行核算。
三、企业领用周转材料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不同的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4.定额摊销: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本期摊销额。
采用一次摊销办法的周转材料,领用时应将其成本一次全部计入成本,借记“通行养护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产成本费用科目。
四、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月份终了,应结转当月发出周转材料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五、在用周转材料,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六、对在用周转材料按使用部门进行数量和金额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库存已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七、本科目应按周转材料的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八、除第六条规定外,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未用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材料及结构件和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通行养护成本”、“管理费用”、“委托加工器材”、“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本科目应分别“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及结构件和库存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其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器材,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及结构件”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结转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支付的加工费用、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的增值税,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器材以及剩余器材,借记“材料及结构件”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器材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器材的运杂费等。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如周转材料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摊销期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周转材料”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生其他投资。
二、企业对外进行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确定的价值记帐。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支付的税金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企业应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购买股票所发生的成本。企业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收到发放的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年度终了,按分享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投资(股票投资)的帐面价值,并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企业按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企业按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确认本企业应分担的份额,一般应以本科目帐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与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相等后,才能将分享的利润再恢复投资的帐面价值,按实际恢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因被投资企业外币折算等所引起的被投资单位所有故里权益的变动,企业应按分享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的帐面价值,并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投资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被投资单位外币折算等引起的所有得权益的增加,企业按分享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投资准备”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作相反会计分录。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如果股票投资取得时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该差额应在年度终了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股票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借方差额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企业取得股票投资时,按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期摊销时,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股票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改用权益法的年度终了,将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不包括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的外币折算差额等),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股票投资帐面价值应保持不变。
5.转让或收回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与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转入损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6.企业收到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帐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1.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有债券利息的,应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记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企业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帐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收到偿还的现金部分,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1.企业应在本科目(其他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其他投资所发生的成本。
2.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资产帐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固定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投出资产价值小于其帐面价值,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其帐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货币资金,按投出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未抵销的增值,增加资本公积。
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4.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的通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分派的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5.转让或收回其他投资,如收回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收回的为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应按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固定目录,作为管理和核算的依据。
(1)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
(2)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
(3)通讯设施:包括数据传输设备、业务电话系统、指令电话系统、紧急电话系统、电缆光缆外线路系统等;
(6)机械设备:包括清扫车、压路机、水车、摊辅机、路缘机等;
(8)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房屋、道班房、车库、油库等;
(9)其他:包括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帐。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直到购建重新开始;但如中断时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记入“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融资租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保险费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记“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该项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交付使用时,按估计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五、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处置的如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公路及构筑物,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对通讯、收费、临近设施,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企业按月计提的折旧,借记“通行养护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因改扩建而增加原价的,应按调整后的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估计残值扣除的金额,根据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旧额和相应的折旧率。
六、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公路、桥梁)转入清理时,应按其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生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企业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和“待摊基建支出”四个明细科目。
1.“建筑工程”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为建造公路、房屋、建筑物等土建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应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路及构筑物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
(2)房屋和建筑队工程,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产房屋、管理控制房屋、道班房、车库、油库工程以及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饰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铺设工程。
(4)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面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等。
2.“安装工程”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进行设备安装等所发生的支出,应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置、装配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安装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运行所发生的支出。
3.“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核算基建工程领出的正在安装的设备的实际成本。应按单位工程设备明细帐,并按设备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4.“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期间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固定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管理费:包括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器材、印花税及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管理性质的支出
(2)征地费: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装补偿费以及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可行性研究费:包括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
(4)临时设施费:包括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企业自行施工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
(5)筹资费:包括应由基建项目负担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债券发行费、汇兑损失等。
(6)负荷联合试车费:指单项工程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试车所发生的试车费用减试车收入后的差额。
(7)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指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
(8)税金:包括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9)工程损失: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损失、工程物资的盘亏及毁损等。
(10)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工程成本的费用支出,如文物挖掘费、环境保护费等。
三、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将需要安装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科目。
四、企业自营的基建工程,领用工程用材料物资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材料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周转材料”、“材料及结构件”科目,如为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应分配材料成本差异。
领用需要安装设备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基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设施、公证费、监理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基建工程负担的税金,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对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在建工程项目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开办费,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工程物资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盘亏及毁损,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作相反会计分录。
基建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的试车收入作相反会计分录。
发生的基建工程借款利息,应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属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
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基建工程,因汇率变动发生的汇兑损失,属于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如为发生汇兑损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六、基建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清理,已领出剩余材料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企业应计算各项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按下列内容计算:
(1)公路及构筑物、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基建支出。
(2)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基建支出。
(1)按实际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单项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
实际分配率=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余额÷(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余额)×100%
(2)按概算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长、单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基建支出项目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合计)×100%
(3)某项固定资产应分配的待摊基建支出=该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成本、安装工程成本和需要安装设备的成本合计×分配率
企业根据编制的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结转基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企业还应设置“其他基建支出备查簿”,专门登记基建项目发生的构成项目概算内容但不通过本科目核算的其他支出,包括按照建设项目概算内容购置的不需安装设备、现成房屋、无形资产以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
八、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更新改造(包括技术改造等工程,下同)发生的实际支出。为更新发行工程准备的但尚未领用的工程材料、设备等,不在本科目核算,应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二、企业进行更新改造工程领用的工程物资、发生的工程人员的工资、出包工程支付的工程价款、应由工程负担的借款利息、汇兑损失、税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应付工资”、“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更新改造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大修理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大修理工程准备的但尚未领用的工程物资,不在本科目核算,应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大修理工程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工程物资”、“应付工资”等科目。大修理工程完工后,结转大修理工程支出,借记“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预提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为基建工程、更改工程和大修理工程采购的材料,以及尚未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预付大型设备款和基本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的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也在本科目核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不在本科目核算,应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预付大型设备款”、“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等明细科目。
预付大型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预付大型设备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设备并补付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专用设备),贷记本科目(预付大型设备款)和“银行存款”科目。
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对领出的剩余材料应办理退库手续,作相反会计分录。
基建工程竣工,将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交付使用时,借记“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工程竣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存货,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时,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出售,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不作此分录,出售时,作其他业务收支处理。
四、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扣除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营业外收支。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为工程购入的但尚未领用的专用材料和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以及为生产准备但尚未交付的工具及吕具的实际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有偿取得的公路经营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的无形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自行开发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京戏按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投资者作为资本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接受捐赠的,应按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企业为修建高速公路通过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应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企业向外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其转让收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如转让的为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不结转该项无形资产的成本;如转让属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结转该项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向外有偿转让无偿取得的公路经营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应结转已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相关资产的成本,作为固定资产清理处理。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公路经营权,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按本期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相关资产的实际成本与全部转让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成本。
四、将各种无形资产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已入帐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应在本年及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基本建设期间发生的构成项目概算内容的递延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当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各项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固定资产,还应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如为固定资产,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盘盈的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对于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扣除的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器材在运输途中的短缺,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器材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企业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企业赔偿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项物资的净收益。
二、企业借入各种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以承兑汇票抵付应付帐款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抵付货款时,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借记“器材采购”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如为带息票据,应于年度终了,计算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按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未付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未计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付票据到期,如企业无力支付票款,按应付票据的帐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转入“应付帐款”科目核算后,年度终了不再计提利息。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货物、在建工程价款结算等应付给供应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的款项。
二、购入货物,但货款尚未支付,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器材采购”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应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施工单位结算发票,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利息、职工未按期领取工资、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计给职工的工资。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资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等,编制“工资单”(亦称工资结算单、工资表、工资计算表等),计算各种工资。“工资单”格式和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通行养护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分设帐页,按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实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工资结余。
二、企业提取福利费时,借记“通行养护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按照销售中实际收取或应收取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2.企业购入器材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福利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销售货物,按应收取或实际收取的金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5.企业购进的货物或以购进货物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企业实际交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如为应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如为多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如为多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实际交纳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应交款”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工资中扣还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上述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与税务机关结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予投资者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如教育费附加、罚款等。
二、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修理费等。
二、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通行养护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与已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提数的差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且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有发行一年期以下短期债券的单位,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三、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者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等发行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债券应按债券计提利息。溢价或者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或者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与应计利息之和,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与应计利息之和,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中登记。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采用补偿贸易方式下引进国外设备价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按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时,按设备、工具、零配件等的价款以及国外运杂费的外币金额和规定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人民币借款支付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等,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补偿贸易方式引进的国外设备交付验收使用时,将其全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
三、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及缴纳的税金,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引进的设备、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四、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六、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二、企业取得的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支付的的自管和委托代管的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交纳的部分,借记本科目,应向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代交的部分,借记“应付工资”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部分)、“现金”等科目;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按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应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六、企业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详细记录住房基金的各种来源及用途。企业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可用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摊销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基金购买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
二、企业应按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三、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税时,为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销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的,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应采用应付税款法。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所得税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债务法时,其余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的数额。
二、收到投资人投入的现金,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单位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净值,贷记本科目(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无形资产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收到投资人实际缴付的资本时,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及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资产);接受捐赠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资产)。按规定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时,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资产),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企业购买职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周转金收入)。
六、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净值的,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规定交原记入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因被投资单位资产重估、外币折算等所引起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权益法下,企业应按分享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的帐面价值。被投资单位资产重估、外币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企业应按分享的份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资产重估、外币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企业应按分担的份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八、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企业应将“车辆通行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车辆通行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通行养护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通行养护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损失,则作相反分录;将“以前年充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本科目。
三、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企业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1)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转入)。
(2)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3)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3.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年末余额,为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期间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含过桥费)收入。
企业工程竣工前分段通行报经有关国家部门同意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作为企业的车辆通行费收入。
二、企业收到的车辆通行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达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公路经营成本,核算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等公路构造物上发生的各项费用;
2.安全和通讯及监控设施维护成本,核算防撞栏、隔网、标志号、电话机及线路、监控设施及路上发生的各项费用;
3.公路灾害预防及抢修成本,核算水毁工程及灾害事故抢修发生的各项费用;
6.其他成本,核算上述费用以外的费用,包括路政支出和交通安生支出。
三、企业在公路通行期间发生的与公路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累计折旧”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束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车辆通行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月末,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由当月车辆通行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及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通行费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车辆修理、清障、车辆清洗、广告、材料销售,通讯服务、餐饮住宿等业务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增值税应税项目,还应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通行养护成本以外的其他业务支出,如车辆修理、清障、车辆清洗、广告、材料销售、通讯服务、餐饮住宿等业务发生的支出。
二、企业经营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材料及结构件”、“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营业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税、开办费摊销、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研究开发费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固定资产价值内,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企业取得的投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转让、出售股票、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科目和本科目。
转让或收回其他投资时,如转让或收回的是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如转让或收回的是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无形资产”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净收益、路产赔偿收入、资产再次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转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批准和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资本公积”、“长期投资”、“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路产损坏修复支出、被没收财产损失、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捐赠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等。
二、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应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三、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企业应按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出来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年度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企业由于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由于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发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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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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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______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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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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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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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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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__________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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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___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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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__________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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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外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科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销售器材物资、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本科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5.“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和预付工程承包企业的工程款、备料款等。本项目应根据“预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付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付帐款”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6.“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委托加工器材等。本项目应根据“器材采购”、“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8.“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营业期内已经支出但由以后各期摊销的费用。企业的开办费、周转材料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
9.“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科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科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另行反映。
10.“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的期末余额填列。
11.“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2.“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原价并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反映企业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14.“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四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期末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更新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的实际成本和尚未领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应分别根据“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9.“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器材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2.“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接受劳务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5.“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6.“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交未交的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7.“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8.“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款项的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9.“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种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0.“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如重点建设项目专用资金拨款、住房周转金等。其中,住房周转金还应在该项目下另行反映。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5.“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国家、法人、个人投入的资本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分别反映。
37.“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科目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的项目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1.“车辆通行费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在试通行期间和营业期间所收取的车辆通告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车辆通行费收入发生额填列。
2.“通行养护成本”项目,反映企业为保证公路正常通行而发生的实际支出。本项目应根据“通行养护成本”科目发生额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应由车辆通行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发生额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通行养护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后的利润(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填列。企业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收、支业务的,其实现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额填列。
6.“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发生额填列。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息、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8.“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营业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填列。
9.“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1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本项目应根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生额填列(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在该项目中以“—”号填列)。
11.“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2.“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一、本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本说明所指的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含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改变划分标准,应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四、现金流量表一般应当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和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可以净额反映。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报告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企业有关现金流量的住处可以从传记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损益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1.“收到的车辆通行费”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现金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车辆通行费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和前提提供劳务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销售退回实际退回的增值税,在“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额”项目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收帐款”、“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出口商品实际收到退回的增值税和其他增值税退回。本项目可根据“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如收到的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税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收入、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购买或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所销售商品或提供的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企业购买商品等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不含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退回收到的增值税额)应到的现金(不含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退回收到的增值税额)应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材料采购”、“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从其他单位经营租入资产支付的租金,包括企业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租入包装物支付的租金等。不包括融资租赁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资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住房周转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支付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购入商品等实际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以及销售商品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包括购入商品、材料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销售商品、材料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以及购入商品、材料支付的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本项目内。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而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中属于增值税额部分,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支付的所得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所得税,不包括本期退回的所得税。本期退回的所得税在“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1.“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税费、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预交的营业税等。不包括实际支付的已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其他应交款”、“待摊费用”、“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支出、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股利,以及从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利息。不包括债权性投资收回的本金,债权到期收回的本金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投资而收回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应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中单列项目反映。
5.“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投资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以及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的短期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企业以非现金的固定资产、商品等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进行债权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债券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企业取得的除长期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吸收权益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包括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的股款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股本”、“资本公积”、“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现金(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企业自发行债券支付的发行费用,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债券”、“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资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企业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在“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长期使用的资金而发生的、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费用。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或债券,由受托单位直接从发行收入中抵扣的各项发行费用,不在本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以及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利润”、“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预提费用”、“长期借款”、“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融资租入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应付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金流量,按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外币现金净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六、企业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在本表有关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单列项目反映。
一、本表反映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及完工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概算执行情况。
1.“单项工程和费用”栏,按照建设项目概算所列单项工程和费用分别填列。
4.“完工基建工程”栏,反映企业完工交付使用的基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基建工程支出”科目贷方发生额分别单项工程逐行填列。
5.“建筑工程”栏,反映尚未完工的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所属“建筑工程”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别单项工程逐行分析填列。
6.“安装工程”栏,反映尚未完工的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所属“安装工程”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别单项工程逐行分析填列。
7.“在安装设备”栏,反映基建工程领出的、正在安装的设备的实际成本。根据“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所属“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别单项工程逐行分析填列。
8.“待摊基建支出”栏,反映基建工程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费用支出。本栏不分行填列,只填列一个总数。根据“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所属“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0.“工程物资”栏,反映为基建工程购入的但尚未领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栏不分行填列,只填列一个总数,根据“工程物资”科目期末余额扣除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的实际成本后的差额分析填列。
11.“合计”栏,反映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8栏和9栏的合计数计算填列。
一、本表总括反映企业基建项目的投资来源、基建项目的实际支出等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概算执行情况。
1.“基建资金来源”类项目,反映企业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根据“实收资本”、“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等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填列。其中,“累计发生数”栏,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发生数”栏数字合计填列。
2.“基建工程支出”类项目,反映企业基建工程的实际支出。根据“基建工程支出”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的记录以及“工程物资”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填列。其中,“累计发生数”栏,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加“本年发生数”栏数字合计填列。
3.“其他基建支出”类项目,反映企业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虽不通过“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但构成建设项目概算内容的其他支出。根据“工程物资——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科目和“其他基建支出备查簿”的有关记录,分别项目填列。
本表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各种渠道借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借款。本表根据“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1.“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相一致。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为保证高速公路正常通行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车辆通行支出”的明细科目记录,分析填列。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的明细科目记录,分析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