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6-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8〕9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9712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会,在199811日到200312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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