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6-05
【颁布单位】 海关总署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署税〔1998〕31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1997年上半年曾作出决定,对199641日后批准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的进口设备准予缓税到19971231日,并从199811日起实行5年分期纳税,每年缴纳税款的20%。现经海关总署、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为了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决定对上述缓税进口设备准予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予以免税结案。

    请有关海关接本通知后对上述缓税(包括缴纳保证金)放行的不作价设备进行清理,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按规定补办免税手续结案。有关主管海关应按照减免税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后续监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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