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6-0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商字〔1998〕319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财政部[94]财综字第126号、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以及北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现将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企业为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交存比例统一核定为1997年度工资总额的8%

    二、各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8%的部分,不得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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