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呆坏帐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8-03-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8-03-27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商字〔1998〕130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促进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并强化一级法人地位,现对商业银行呆、坏帐等损失核销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财政部批准的坏帐损失核销计划数和总行下达的坏帐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符合条件的各银行分行的坏帐损失(包括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坏帐损失),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统一的规定进行审批;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的坏帐损失,由总行按规定审批,年终决算时一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贷款呆帐的核销,由总行根据呆帐核销条件和国家下达的呆帐核销计划进行审批,年终决算时一并报财政部备案。各银行分行贷款呆帐的核销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的对外投资发生的损失,由总行按规定严格审核后,在投资风险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并在年终会计决算中说明,由财政部审核认定。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呆、坏帐和投资损失的审核管理,严格掌握呆、坏帐核销条件,提高风险经营意识,维护自身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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