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3-23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8〕16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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