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3-05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8〕4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1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1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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