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3-03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8〕4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12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1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