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8-03-02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8〕2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12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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