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高新疆地产糖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2-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8-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8〕2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新疆地产食糖的市场供需平衡问题,考虑到新疆地处边疆、运距远及内销成本高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8年从新疆口岸直接出口的国家计划配额内的地产糖(包括食糖、原糖,海关商品码为170112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17019990)的出口退税率从3%提高到9%

    本通知自19981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1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新疆地产糖,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新疆地产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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