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2-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8〕1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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