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2-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8-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商字〔1998〕75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财务管理,保证国别政策性进口任务的顺利执行,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附件: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管理,保证国别政策性进口任务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是指国家财政根据外交、外贸工作需要,对因执行国家下达国别政策性进口任务出现的亏损所给予的政策性补贴。

    第三条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适用范围

    (一)政策性进口国别由外交部、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共同协商确定。

    (二)享受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进口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

    (三)国别政策性进口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

    (四)执行国别政策性进口任务的企业,原则上由经济效益好、经营能力强、守法经营的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承担。

    第四条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原则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采取核定补贴标准,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办法。享受国别政策性财政补贴的国别、商品及补贴标准,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计划的申报程序

    (一)外经贸部根据国家外交、外贸政策的需要,于年初向财政部申请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指标。

    (二)财政部根据国家预算安排情况和上年度国别政策性进口计划的执行情况,下达本年度财政补贴指标控制总额。

    (三)外经贸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指标控制总额,商外交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别政策进口国家。

    (四)外经贸部根据已确定的进口国别可供商品的特点,选择若干公司申报执行进口任务方案。

    (五)经营公司根据自己掌握的国内外市场行情和自身经营条件,申报进口商品品种、金额及补贴金额,填写《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申报表》,报送外经贸部,同时抄报财政部。

    (六)外经贸部根据各公司申报情况,择优确定进口项目执行单位、进口商品、进口金额、进口数量以及申请补贴金额,报财政部审批。

    (七)执行国别政策性进口任务原则上应在财政部批准后的一年内完成进口任务。

    第六条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核定财政部根据国别政策性进口商品的进口成本与国内市场该商品销价的差额,按照当年国别政策性进口的数量或金额确定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

    第七条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核拨

    财政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适当预拨的方法,拨付国别政策性进口补贴。外经贸部可在财政部核定的补贴指标内,根据财政部实际拨付补贴和企业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执行政策性进口任务的企业。

    第八条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清算

    年度国别政策性进口任务完成后,外经贸部应对本年度国别政策性进口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我国外交、外贸工作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国别政策性进口业务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对企业执行国别政策性进口的合同、进口报关单、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以及其他会计决算资料等有效单证进行审核,汇总并列明进口国别、商品上报财政部清算。清算原则如下:

    (一)企业完成国别政策性进口计划,实际亏损额超过核定补贴指标的,超过部分财政不予弥补;实际亏损额低于核定补贴指标的,减亏部分企业与国家实行“四六分成”。

    (二)企业未完成国别政策性进口计划,按照核定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和补贴金额的相应比例核减补贴指标。

    第九条 企业对国别政策性进口业务应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并与其他有关会计决算报表相衔接。

    第十条 根据《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取得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要并入企业收入核算。

    第十一条 国别政策性进口业务一经确定,有关公司必须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在补贴指标下达2个月之内,向财政部、外经贸部、外交部书面说明具体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的执行应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违反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有关规定的作如下处罚:

    (一)收回补贴款项。

    (二)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视情节轻重取消执行国别政策性进口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81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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