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8-01-01 |
【颁布单位】 | 司法部、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司发通〔1998〕059号 |
【首选类别】 | 国际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的通知 |
为引进世界银行(下称“世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国际开发协会)贷款的需要,应世行要求,并商财政部同意,司法部于1998年6月下发《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47号),要求各司法厅(局)积极参与当地与世行贷款项目的谈判,提出法律意见,并为贷款协议出具法律证明书。同时,根据当时情况,随附了“项目协议证明书”参考格式,对规范此种重要法律文书的出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情况的变化和形势的发展,原有格式已难以适应实际要求。近年来,一些司法厅(局)所制作的证明书,在参照原有格式的同时,考虑到项目的具体要求,也对原有格式有所突破。
为进一步规范世行贷款项:目协定法律证明书的出具,便于今后工作的开展,缩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引进世行贷款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经研究决定,重新下发法律证明书参考格式(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
1、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与(省、直辖市、自治区)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名称)
2、各项目具体要求的分贷款协定(分贷款协定名称);
3、有关借款人[即中国政府]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涉及国际协定之签署和递交的所有基本文件、法律、法规和程序;
4、授权或批准《项目协定》和分贷款协定之签署和递交所必需的一切政府/公司等机构行动的文件证明;
5、我认为与提供该法律证明书有关的其它任何文件。
基于对以上文件的审阅,我代表 (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有关机构)特此证明。
1、
2、
3、下列文件可作为上述第1段和第2段证明的凭证:
(1)
(2)(省、直辖市、自治区)(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姓名)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姓名)或其不在时,由使馆公使(姓名)代表(省、直辖市、自治区)签署《项目协定》及有关文件的传真(其复印件为附件2);
(3)(省、直辖市、自治区)对《项目协定》及有关文件批准和签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程序和惯例;
4、《项目协定》已被(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正式批准(核准),并由其代表签署和递交,《项目协定》的条款对(省、直辖市、自治区)具有法律约束力;
5、(具体项目中的有关机构名称):
(1)具有签署各自分贷款协定的法律地位和能力;
(2)在签署和递交各自分贷款协定方面已采取了所需的一切行动,并得到政府有关机梅的批准;
(3)对各自分贷款协定的批准和签署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程序和惯例。
(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