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下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协定法律证明书参考格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1-01
【颁布单位】 司法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司发通〔1998〕059号
【首选类别】 国际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的通知

    为引进世界银行(下称“世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国际开发协会)贷款的需要,应世行要求,并商财政部同意,司法部于1998年6月下发《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47号),要求各司法厅(局)积极参与当地与世行贷款项目的谈判,提出法律意见,并为贷款协议出具法律证明书。同时,根据当时情况,随附了“项目协议证明书”参考格式,对规范此种重要法律文书的出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情况的变化和形势的发展,原有格式已难以适应实际要求。近年来,一些司法厅(局)所制作的证明书,在参照原有格式的同时,考虑到项目的具体要求,也对原有格式有所突破。

    为进一步规范世行贷款项:目协定法律证明书的出具,便于今后工作的开展,缩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引进世行贷款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经研究决定,重新下发法律证明书参考格式(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证明书是对世行项目协定的法律确认,是项目协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世行贷款项目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能否顺利引进世行贷款起着重要作用。在过去十年中,有关项目省(区、市)司法厅(局)认真、及时为世行贷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当地与世行签订的项目协定出具法律证明书。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仍应继续重视这项工作,积极为世行贷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出具法律证明书。

    二、财政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与世行商签项目协定和签订项目协定,应及时通知本省(区、市)司法厅(局),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及时提供有关出具法律证明书所需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世行有关协定、协议副本:有关政府批文及电报、电传等。

    三、司法厅(局)出具法律证明书之前的具体工作,可仍由公证管理处承担,也可根据情况,由各省(区、市).公证处承担。公证部门要掌握有关世行和世行贷款的背景知识,主动了解世行贷款项目的谈判和签约情况;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审查与出具法律证明书有关的证明文件。

    四、法律证明书的出具既要本着谨慎认真的态度,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要考虑到具体项目的时间要求,及时制作和签发法律证明书。公证部门应审查法律证明书的中英文本的一致性,司法厅(局)长一般只在法律证明书中文本上签名。

 

法律证明书(参考格式)

我,    (姓名)(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局)长已审阅了如下文件:

     1、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与(省、直辖市、自治区)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名称)  项目的《项目协定》副本;

    2、各项目具体要求的分贷款协定(分贷款协定名称)

3、有关借款人[即中国政府]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涉及国际协定之签署和递交的所有基本文件、法律、法规和程序;

    4、授权或批准《项目协定》和分贷款协定之签署和递交所必需的一切政府/公司等机构行动的文件证明;

    5、我认为与提供该法律证明书有关的其它任何文件。

    基于对以上文件的审阅,我代表  (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有关机构)特此证明。

    1、  (省、直辖市、自治区)具有与外国实体,特别是世界银行,签订合约的法律地位和能力;

    2、  (省、直辖市、自治区)已采取了签署和递交《项目协定》所必须的一切行动,并在此方面得到政府的一切批准;

    3、下列文件可作为上述第1段和第2段证明的凭证:

    (1)  (省、直辖市、自治区)(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姓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致世界银行的批准《项目协定》谈判后文本的电传(其复印件为附件1);

    (2)(省、直辖市、自治区)(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姓名)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姓名)或其不在时,由使馆公使(姓名)代表(省、直辖市、自治区)签署《项目协定》及有关文件的传真(其复印件为附件2);

    (3)(省、直辖市、自治区)对《项目协定》及有关文件批准和签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程序和惯例;

    4、《项目协定》已被(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正式批准(核准),并由其代表签署和递交,《项目协定》的条款对(省、直辖市、自治区)具有法律约束力;

    5、(具体项目中的有关机构名称)

    (1)具有签署各自分贷款协定的法律地位和能力;

    (2)在签署和递交各自分贷款协定方面已采取了所需的一切行动,并得到政府有关机梅的批准;

    (3)对各自分贷款协定的批准和签署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程序和惯例。

6、各分贷款协定已被(有关机构名称)正式批准(核准),并由其代表签署和递交,相应分贷款协定的条款对(有关机构名称)具有法律约束力。

 

 

(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局)长: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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