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7-12-1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8-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外字〔1997〕559号 |
【首选类别】 | 行政政法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国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分税制为主体的财税体制改革逐步确定,现行的有关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新的《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方、各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移风易俗,积极推进礼宾接待方式的改革。在接待外宾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不得自行突破和改变。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同时要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本规定中的外宾日常伙食费、宴请费开支标准是根据北京地区的物价情况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的上、下30
附件: 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凡邀请来华的外宾,应根据协议或互惠原则,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或自费。对由我方招待的外宾,一般只提供在我国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不提供来华国际旅费,在华期间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本规定执行。 |
一、外宾日常伙食费开支标准 外宾日常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二、宴请管理及费用开支标准 (一)外宾在华期间,应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在一地由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一次宴请,其他单位不得另行宴请。宴请形式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多样化,可采用宴会、冷餐会、酒会、茶会等不同形式。 (二)我方参加人数,除国宴外,其他宴请,外宾
三、外宾住房标准 对我方付费的外宾,正部长级以上(含正部长)官员率领的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宾馆,在地方访问时若当地没有五星级宾馆,可安排在当地最好宾馆;副部长级以下(含副部长)官员率领的代表团,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宾馆;其它一般外宾安排在三星级以下宾馆。
四、外宾的其他费用 (一)外宾用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型轿车或大型轿车。 (二)外宾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访问时,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不得安排专机或专列;副部长级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座位。外宾途中伙食费按第一条规定的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三)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五、对外赠送礼品 (一)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回礼,标准如下: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夫人以10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300元的礼品;副总理级人员及其夫人,以700
六、接待外宾工作人员费用 (一)服装补助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直属机构的外事部门常年从事外宾接待工作的翻译和迎送人员及到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人员可享受一定的服装补助费,标准为每年每人300元。 (二)差旅费 陪同外宾赴各地访问的工作人员,其食、宿、交通费用开支办法及标准按财政部现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
七、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办法 (一)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现职为部长以上的官员(含部长)和议长、副议长率领的代表团,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列市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地方接待单位负担。 (二)中央单位邀请的除(一)以外的其他外国代表团到地方访问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中央单位负担;但属于技术交流、经贸洽谈、讲学、合作研究、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和举办各类展览等业务活动性质,应根据受益情况,事先确定由中央或地方接待单位负担。 (三)地方邀请和各类代表团,一切费用均由地方邀请单位负担。 (四)中央、地方陪同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接待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