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7-11-25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1997〕177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的式样及有关说明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契税纳税申报表是契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如实申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成交价格和应纳契税额,并按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本通知所附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为全国统一的基本格式(一式两联)。各地可根据需要并结合本地的情况和特点,对表的格式和项目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调整。表内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
二、契税完税证是契税征收机关自收税款、滞纳金及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滞纳金时使用的完税凭证。 完税证边沿尺寸规格为13.06cm×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设联次,但前三联的次序、用途和颜色不得改变。
三、完税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税种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用量自定。如北京市1998年印制的“契税完税证”,字号应编为“(98)京契完××号”。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应连续编号。
四、契税完税证由各省级契税征收机关集中印制。第二联(收据)套印省级征收机关的票证监制章。
纳税人名称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号码 |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
合同签订时间 | ||||||||||
土地、房屋地址 | ||||||||||
权属转移类别 | ||||||||||
数量 | 平方米 | |||||||||
成交价格 | 元 | |||||||||
税率 | ||||||||||
减免税额 | | |||||||||
应纳税额 | | |||||||||
备注 | ||||||||||
纳税人签章 | 法人代表 签章 | 经办人员 签章 | ||||||||
征收机关收到日期 | 接收人 | 审核日期 | 审核人员签 章 | ||||
审核 记录 | 征收 |
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纳税人。该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本表填写一式两份,送征收机关一份,申报单位或个人留一份。
三、“合同签订时间”栏按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日期填写。
四、“土地、房屋地址”栏按纳税人所承受权属的土地、房屋的具体座落位置填写。
五、“权属转移类别”栏按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形式填写,具体包括:土地使用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七种方式。
六、“数量”栏按纳税人承受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承受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填定。
七、“成交价格”栏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纳税人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纳税人名称 | ||||||||||||||||
税款所属时期 | 年 月 日 | |||||||||||||||
税目 | 计税 | 税率 | 减免 | 滞纳金 | 实缴金额 | |||||||||||
金额 | 税额 | 拾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金额合计 | (大写)拾万千百十元角分 | |||||||||||||||
征收机关 (盖章) | 委托代征 单位 (盖章) | 填票人 (章)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