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7-10-2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工字〔1997〕365号 |
【首选类别】 | 金融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中央财政补贴给国家直接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息金安排的原则 |
(一)必须围绕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和难点给予倾斜,对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积极鼓励。
(三)坚持与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促进存量资产优化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
第三章 息金的使用范围 |
第四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
2、关键短缺产品、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重点或重大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4、实施“三改一加强”,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实现战略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 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政策定期在以上范围内确定重点使用方向。
第六条 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根据
第四章 息金的申请条件和贴息标准 |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
第八条 贴息标准原则上按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的国家专项贷款进行半贴息,期限2年。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贴息,息金一次性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息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应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于每年的一月、七月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申报贴息。
(一)地方企业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财政厅(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企业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后,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申报。
(二)填报“
第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资料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地方企业的息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转拨,中央直属企业的息金由中央主管部门转拨。
第十二条 息金每年
第六章 息金的使用及跟踪管理 |
第十四条 中央主管部门、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财政厅(局)要定期对《计划》所列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报告《计划》所列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息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除将截留的息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中央各部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计划总投资 | 应付银行利 | 中央财政需 | |||||||||||
专项贷款总额 | 其他来源 | 实际总投 | 实际到位专 | 息(实际到位 | 补贴利息 | ||||||||
企业名称 | 隶属关系 | 项目内容 | 合计 | 第一次专项贷 | 第二次专项贷 | 第三次专项贷 | 资金总额 | 资 | 项贷款总额 | 专项贷款总 | 备注 | ||
款下达文号及贷款金额 | 款下达文号及贷款金额 | 款下达文号及贷款金额 | 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意见: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