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9-23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7〕15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