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一律不予减免进口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9-0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政字〔1997〕21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鉴于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国内已可批量生产,且性能较好,经国务院批准,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对任何贸易方式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税则号8704.1090),一律不得减税免税,统一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本文件下达之日前已签订的进口合同,仍按原政策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