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31
【颁布单位】 农业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农经发〔1997〕4号
【首选类别】 农业综合开发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自1997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搞清农村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解决集体资产被侵占和流失的问题,摸清乡镇企业家底,明晰产权,为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和乡(镇)村集体企业的资产。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清查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对有争议的产权进行界定;核实农村集体资产资金占有量,并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对企业有关产权进行界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乡(镇)村集体企业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核实资金占用量并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制定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以及清产核资办法进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及清产核资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四、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这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职能。各级都要在财政部门清产核资办事机构的协调、指导下,由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为及时了解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情况,沟通信息,各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要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领导机构要定期将工作进度、工作方法、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报送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六、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同时,要做好有关政策的解释工作,以便统一思想,清除顾虑,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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