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7-07-3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7-07-30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字〔1997〕28号 |
【首选类别】 | 会计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中的会计工作,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
(二)破产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及科目余额表,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编制的会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三)破产企业按上述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后,应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会计档案移交以前,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清算组应当接管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清算、变卖和分配财产等)加以如实的记录。
(2)银行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以及持有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3)应收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5)材料,核算被清算企业库存以及在途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6)半成品,核算被清算企业尚未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自制半成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7)产成品,核算被清算企业库存的各种产成品、代制代修品等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外购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8)投资,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各种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10)在建工程,核算被清算企业尚未完工的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库存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预付工程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11)无形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各种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1)借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还的各种借款,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2)应付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其他应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除应付票据以外的各种款项。
(6)应交税金,核算被清算企业需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所得税等。企业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也在本科目核算,并应单独设置“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8)其他应交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交纳的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需上交的款项,包括教育费附加等。
(1)清算费用,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2)土地转让收益,核算被清算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企业发生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成本、税费,如应缴纳的有关税金、支付的土地评估费用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3)清算损益,核算被清算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等发生的损益。被清算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在本科目核算。
清算组可根据被清算企业的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有关会计科目的余额转入新的帐户,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具体转帐的帐务处理如下:
(2)将“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银行存款”科目。
(3)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票据”科目。
(4)将“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预收帐款”各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在途货币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款”科目。
(5)将“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等材料类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新设置的“材料”科目。
(6)将“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半成品”科目。
(7)将“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产品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产成品”科目。
(8)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投资”科目。
(9)将“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设置的“固定资产”科目。
(10)将“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
(11)将“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无形资产”科目。
(12)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借款”科目。
(13)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票据”科目。
(14)将“应付帐款”、“预付帐款”、“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15)将“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
(16)将“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将“待摊费用”科目中的“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交税金”科目。
(17)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债券”科目。
(18)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19)将“坏帐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0)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不包括“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余额)、“递延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1)将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3)将“待处理财产损益”、“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财产、发生零星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收回应收款等债权,按实际收回的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产成品”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核销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2)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按实际变卖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零星、正常的产品销售行为,应比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4)处置、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消费税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5)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6)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7)分回的投资收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按实际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按实际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科目。
(8)转让对外投资,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帐面价值与转让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投资”等科目。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离退休职工有关费用和职工安置费,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其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如土地原评估后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应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实际转让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转让原无偿划拨的土地,应按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2)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未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足支付职工安置费,以其他破产财产支付职工安置费,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破产财产收入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费用,应直接计入清算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
(3)清偿其他破产债务,按实际清偿各种债务的金额,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有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1)将“清算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清算费用”科目。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净收益转入清算损益,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3)将需要核销的各项资产、不能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材料”、“产成品”、“无形资产”、“投资”、“应交税金”等科目。
(4)将应予注销的不再清偿的债务转入清算损益,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5)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应上缴主管财政机关(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缴时,应按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实际清算收入小于清算费用,应立即终止清算程序,未清偿的破产债务不再清偿,有关清算费用、清算损益的结转按上述规定处理。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应按以下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附后),并报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
2.
清算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将接收的会计帐册等会计档案连同在清算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一并移交破产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有关单位保存。
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上海、天津等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执行本规定。
附件二: 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
资产 | 行 | 帐面 | 预计可 | 债务及清算净损益 | 行次 | 帐面 | 确认 |
次 | 金额 | 实现净值 | 金额 | 数 | |||
用作担保的资产: | 有担保的债务: | ||||||
…… | 1 | …… | 51 | ||||
…… | 2 | …… | 52 | ||||
…… | 3 | …… | 53 | ||||
…… | …… | ||||||
合计 | 20 | 小计 | 70 | ||||
普通资产: | |||||||
货币资金 | 21 | 普通债务: | |||||
应收款项 | 22 | 应付员工费用 | 71 | ||||
实物资产 | 23 | 应付税款 | 72 | ||||
有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 24 | 其他普通债务 | 73 | ||||
…… | …… | ||||||
小计 | 97 | ||||||
合计 | 49 | 债务合计 | 98 | ||||
清算净损益: | |||||||
清算净收益(清算净 | |||||||
损失以“-”号表示) | 99 | × | |||||
资产总计 | 50 | 债务及清算净损益总计 | 100 | × |
清算财产表 会清 |
财产项目 | 行次 | 期初帐面金额 | 预计变现金额 | 本期变现金额 | 期末帐面金额 |
用作担保的财产: | |||||
货币资金: | |||||
银行存款 | 1 | ||||
有价证券: | |||||
国库券 | 2 | ||||
企业债券 | 3 | ||||
股票 | 4 | ||||
实物资产: | |||||
房屋 | 5 | ||||
设备 | 6 | ||||
车辆 | 7 | ||||
…… | |||||
合计 | 16 | ||||
普通财产: | |||||
货币资金: | |||||
现金: | 17 | ||||
银行存款 | 18 | ||||
有价证券: | |||||
国库券 | 19 | ||||
企业债券 | 20 | ||||
股票 | 21 | ||||
各项债权: | |||||
应收票据 | 22 | ||||
应收款 | 23 | ||||
…… | |||||
实物资产: | |||||
房屋 | 41 | ||||
设备 | 42 | ||||
车辆 | 43 | ||||
…… | |||||
有转让价值的无 | |||||
形资产: | |||||
土地使用权 | 61 | ||||
专利权 | 62 | ||||
…… | |||||
合计 | 69 | ||||
资产总计 | 70 |
清算损益表 会清 |
预计数 | 本期数 | 累积数 | ||
一、清算收益(清算损失以“-”号表示) | 1 | |||
二、清算费用 | 2 | |||
1、职工生活费 | 3 | |||
2、诉讼费 | 4 | |||
3、设备设施维护费 | 5 | |||
4、审计评估费 | 6 | |||
5、财产保管费 | 7 | |||
…… | ||||
…… | ||||
…… | ||||
三、土地转让净收益 | 21 | |||
其中:土地转让收入 | 22 | × | ||
安置职工支出 | 23 | |||
四、清算净收益(清算净损失以“-”号表示) | 24 | × |
债务清偿表 会清 |
债务项目 | 行 | 帐面 | 确认 | 偿还 | 实际需 | 本期 | 累计 | 尚未 |
偿还 | 偿还 | 偿还 | ||||||
次 | 金额 | 金额 | 比例 | 偿还金额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
有担保的债务: | ||||||||
××企业 | 1 | × | ||||||
…… | 2 | × | ||||||
小计 | 10 | × | ||||||
普通债务: | ||||||||
应付职工工资 | 11 | |||||||
其中:工资 | 12 | |||||||
劳动保险费 | 13 | |||||||
…… | ||||||||
应付税款 | 18 | |||||||
…… | ||||||||
其它普通债务 | 25 | |||||||
其中:××企业 | 26 | |||||||
…… | ||||||||
小计 | 49 | × | ||||||
合计 | 50 | × |
一、本表是反映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报表日的资产、负债和清算净损益情况的报表。
二、本表“帐面金额”栏反映被清算企业清算报表日的资产、负债和清算净损益的帐面金额。“预计可实现净值”栏反映在清算报表日预计的资产可出售价格或者该项资产可以抵偿债务的金额;“确认数”栏反映债务清理中重新确认的债务的金额。
三、本表的资产部分分为“用作担保的资产”和“普通资产”两大类,并在各大类项下分项填列。用作担保的资产的预计可实现净值高于相关债务的部分应视为普通资产,填列在普通资产类的预计可实现净值栏内。
四、本表的“债务”部分分为“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两大类。
对于有担保的债务高于用作担保的资产的预计可实现净值的部分应作为普通债务,填列在普通债务类的确认数栏内。
五、“清算净收益”项目反映被清算企业清算报表日的清算净收益,如为清算净损失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清算损益”科目的余额填列。
一、本表是反映被清算企业清算期间财产的期初帐面金额、预计可变现金额、本期变现金额和期末帐面金额的报表。
1.“期初帐面金额”栏,反映被清算企业清算期间各项资产的期初帐面净值。
2.“预计可变现金额”栏,反映被清算企业各项资产预计可变现的金额。
3.“本期变现金额”栏,反映被清算企业各项资产本期实际变现的金额。
4.“期末帐面金额”栏,反映被清算企业清算期间各项资产的期末帐面净值。
三、本表的项目应区分为“用作担保的财产”和“普通财产”两大类,每一大类项下还应区分为若干小类。
一、本表是反映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等情况的报表。
1.“清算收益”项目,反映被清算企业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取得的资产的变卖收入超过资产的帐面价值所发生的收益和重新确认债务中发生的负债的减少金额等,以及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取得的资产的变卖收入小于资产的帐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和重新确认债务中发生的负债的增加金额等。本项目应根据“清算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清算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破产清算中支付的各种破产清算费用。
3.“土地转让净收益”项目,反映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减去以此收入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支出后的净收益。
4.“清算净收益”项目,反映清算收益减去清算费用加上土地转让净收益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