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实施<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请示报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监狱管理的人员中,大部分人员是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是否可随监狱生产单位的划分而划开,不再纳人财政负担的范匿”的问溉
根据《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监狱财务制度》具体规定:。监狱的经常性经费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办法”,即按监狱警察编制人数和罪犯实有人数核定,同时又规定:“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是监狱警察执行刑罚工作所需的各项支出”。因此,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对有关押任务的监狱在编警察,其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而无关押任务纯工人厂的监狱警察,其经费由生产经营单位负担。
二、关于“长期无关押任务,且一直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纯工人厂,应全部划为监狱生产经营单位,纳人企业财务管理,是否可行”的问韪。
监狱的纯工人厂属于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农字[1997]16号)第一条规定:。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纯工人厂应纳入企业财务管理。
三、关于“对无关押任务的工人厂的资产,如警用设备、监管设施等,应该划归监管改造用资产,在目前的情况下,或暂租借监狱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但必须交纳一定的租金,其租金收入纳入监管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进行行政专户管理,作为弥补财政预算的不足,同时,资产由租借单位代为保管,并按时编报有关报告如财务报告说明书”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监狱改造用资产,是指监狱为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所需用的资产”的规定,无关押任务的工人厂所拥有的謦用设备和监管设施,并不是用于执行刑法和教育改造罪犯,因此,纯工人厂所拥有的警用设备能移交给监狱的应无偿移交给监狱,不能移交的警用设备和监管设施划归生产经营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