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7-07-1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7-07-18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7〕144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办法 |
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为了加强中朝、中俄、中蒙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办法》,现随文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开设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是指为了减少中俄、中蒙、中朝边境地区境外火的烧入和境内火的烧出,保护边境地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陆路接壤的地区,通过机械翻土等手段开设的具有一定阻火能力的森林防火隔离带。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开设的宽度一般不小于50
第三条 补助费是中央财政对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的专项补助资金,此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四条 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所需经费要根据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首先依靠地方财力,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凡是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的,地方财政必须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不包括群众投工投劳折资)。 根据“关于中俄、中朝、中蒙边境地区森林防火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补助费的使用管理,切实管好、用好补助费。
第六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费,根据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以及开设任务、开设地段的火险等级、开设质量、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分配,适当向重点部位倾斜。
第七条 补助费的扶持对象是承担边境地区森林防火隔离带开设任务的地方林业部门。
第八条 补助费主要用于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的雇工费、油脂燃料费、化学除草药剂费、机械维修及零配件购置费等支出。
第九条 凡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费的省区,必须在每年一月底前由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林业部报送补助费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1.申请使用补助费的理由及达到的预期效果;
第十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费使用情况和开设边境防火隔离带情况的反馈工作,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在年终将补助费使用情况总结上报财政部和林业部。总结的内容应包括: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补助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将处理意见上报财政部和林业部。
第十二条 对配套资金不到位、未按期完成任务、质量不合格或按规定上报补助费总结材料和申请报告的省、区,中央财政将视情况调减或取消对其下年度的补助;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抄报财政部备案。
附表一: 行 任务 投资 项目区 火险 内火外 中央财 地方财 地方林业 群众投工 次 长度 宽度 等级 火比例 小计 政补助 政配套 部门自筹 投劳折资 甲 丙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附表二: 总 量 地 方 政 府 开 设 森工系统投资 农场系统投资 煤炭系统投资 行 任 务 投 资 项目区 长度 投资 火险 内外火 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 地方林业 群众投工 长度 投资 长度 投资 长度 投资 长度 投资 次 长度 宽度 等级 比 例 小 计 补 助 补 助 部门自筹 投劳折资 甲 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附表三:
注:附表三1行栏=附表二 行 支 出 项 目 项目区 化学除草 机械维修及 次 合计 雇工费 油脂燃料费 药剂费 零配件购置费 甲 丙 1 2 3 4 5 6 合 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