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7-07-1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7〕129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门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附件:
一、促进国有农垦企业逐步将其负担的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剥离,使企业的这部分支出在本级财政预算列支。财政部门无力全面解决的,应根据财力的可能,给予骨干企业适当的资金补助。
二、大力推进国有农垦企业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减轻企业的负担。对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确有困难的骨干企业,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补助,尽快将这些企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合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94
四、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根据财政状况适当增加科技三项费用、技改拨款和技改贴息,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五、财政部门每年核定预算时,要根据企业亏损状况和自身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扭亏措施费,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一定的周转金支持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安排一定的技术推广费,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并会同国有农垦企业主管部门定期检查企业扭亏增盈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财政部门支持生产救灾的补助经费,应包括农垦企业农业生产,支持企业抗灾、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七、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国有农场事业费、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等,要按照规定如数核拨给企业,监督企业按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扶持国有农垦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专项周转金,一定要落实到项目上,检查企业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要按期回收专项周转金本金与资金占用费。要坚决将救灾资金用于救灾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上,绝不允许挪作他用。
八、会同国有农垦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开展对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督促国有农垦企业积极处理财务包干期间各项财务历史遗留问题。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各项财产损失、挂帐损失,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应由企业消化的历年形成的亏损挂帐,要由企业盈余公积弥补,力争在“九五”期间将各项财务遗留问题处理完毕。
九、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农垦企业主管部门一起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别是防止小型国有农垦企业在改造中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
十、监督企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正确核算经营成果。企业要按《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核算成本、费用,不得擅自扩大列支项目、提高支出标准。企业要按照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业或按有关项目核算经营成果,将企业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收支净额、投资净收益等按一定的标准分摊到各业或有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