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02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计委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7〕114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办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收费标准的函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办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收费标准的函》[(97)港办秘字第14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事宜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1997年7月1日后你办对内地人员因公往来或驻留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持证件进行管理的需要,同意你办和经授权港《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办理《通行证》签注手续,以及颁发驻港部队人员《派驻香港身份证明》时,收取工本费和《通行证》签注费。

    二、《通行证》、《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工本费和《通行证》签注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取《通行证》、《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工本费和《通行证》签注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通行证》、《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工本费和《通行证》签注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金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

    五、你办和经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同时,要及时足额将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金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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